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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句执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刘晓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华,夏开平,黄静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执字第496号申请执行人刘晓华。委托代理人王兴安,江苏徳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夏开平。被执行人黄静琴。申请执行人刘晓华与被执行人夏开平、黄静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句民初字第26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两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共计43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887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夏开平所有的坐落于句容市华阳镇华阳南路金城公寓2幢301室的房产已被本院另案裁定查封,两被执行人共有的坐落于句容市华阳镇华阳名街A幢316号、317号房产正置拍卖中,两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并申请要求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骆志勇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十八日书记员 樊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