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罗法执字第542-2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水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水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罗法执字第542-2号申请执行人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范石坚,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剑华,办事员。被执行人陈水里,男,1955年4月6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水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罗法船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陈水里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9月2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至还清借款日止);案件受理费262元由被执行人陈水里承担。逾期,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付款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移送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9月2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至还清借款日止)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62元、本案执行费279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经向罗定市国土资源局、罗定市房地产管理局、罗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罗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支行、中国银行云浮罗定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广发银行罗定支行、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进行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有1272元存款可供执行,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扣划到被执行人陈水里存款127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279元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991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由被执行人在2014年12月30日前还清全部欠款的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扣划1270元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云罗法执字第5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被执行人没有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荣钊审判员 刘 祺审判员 刘新可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