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吴知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常仕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常仕健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吴知初字第14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文坚。委托代理人:杨芳。委托代理人:谷伟。被告:常仕健。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仕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戴立新代理审判员 柴 赟人民陪审员 周希强二〇一四��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燕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