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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执字第01025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楚益付与赵明友、苏荷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益付,赵明友,苏荷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阜执字第01025号申请执行人楚益付。被执行人赵明友。被执行人苏荷花。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楚益付与被执行人赵明友、苏荷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阜益民初字第0326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赵明友、苏荷花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合法收益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邱庆春执行员  吴一飞执行员  郝晓东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建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