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倴民初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刘玉芬与唐山市禾生源蔬菜种植有限公司、周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芬,唐山市禾生源蔬菜种植有限公司,周子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倴民初字第1557号原告:刘玉芬,退休职工。被告:唐山市禾生源蔬菜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程庄镇周庄。机构代码为56615946-7。法定代表人:周子辉,公司负责人。被告:周子辉,农民。原告刘玉芬与被告唐山市禾生源蔬菜种植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雨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玉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子辉即唐山市禾生源蔬菜种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玉芬诉称,2010年12月份,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唐山市禾生源蔬菜种植有限公司处任兼职会计,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1000元,截至2014年3月,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22000元。另被告周子辉于2011年7月24日以急需用钱为由,委托其亲戚从原告处拿走现金10000元,说两三天内偿还,在原告的催促下,被告周子辉于2013年3月向原告打下20000元的欠条,其中包括10000元借款和拖欠工资10000元,并加盖公司公章。自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被告又拖欠原告工资12000元,被告累计欠款32000元。以上事实有周子辉签名的欠条和工资表为证。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欠款32000元。被告周子辉及被告唐山市禾生源蔬菜种植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份,原告到被告唐山市禾生源蔬菜种植有限公司处任兼职会计,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1000元。2011年7月24日被告唐山市禾生源蔬菜种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子辉以公司名义从原告处借走现金10000元。另被告禾生源蔬菜种植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工资10000元。被告周子辉于2013年3月15日为原告打下借款金额为20000元的借条一张并加盖被告禾生源蔬菜种植有限公司的印章。(该借条中的欠款金额包括被告唐山市禾生源蔬菜种植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的工资款10000元及被告唐山市禾生源蔬菜种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子辉从原告处借的现金10000元)。另被告禾生源蔬菜种植有限公司拖欠原告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工资12000元。庭审中,原告刘玉芬放弃对被告周子辉主张权利,要求被告禾生源蔬菜种植有限公司给付欠款。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周子辉签字加盖唐山市禾生源蔬菜种植有限公司印章的借条一张、被告唐山市禾生源蔬菜种植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的12张工资发放表原件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唐山市禾生源蔬菜种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子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被告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原告提交的有加盖被告唐山市禾生源蔬菜种植有限公司印章及被告法定代表人周子辉签名的欠条,足以证实被告唐山市禾生源蔬菜种植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存在20000元的借贷关系。原告提交的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的12张工资发放表,证实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款12000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山市禾生源蔬菜种植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借款20000元及拖欠工资款12000元,共计32000元。本判决生效即履行。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唐山市禾生源蔬菜种植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待执行中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雨兴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慧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