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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铁西民小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天阳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军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辽宁天阳物业有限公司,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小字第847号原告辽宁天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法定代表人李虹,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善琨,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军。原告辽宁天阳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主体不明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辽宁天阳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秀飞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