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高商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高密市富鑫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与高密市晟江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富鑫针织服装有限公司,高密市晟江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商初字第570号原告高密市富鑫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姜文元。被告高密市晟江服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许崇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密市富鑫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晟江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要求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勤昱人民陪审员  葛文森人民陪审员  郑立华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初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