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新法民二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冼雪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洗雪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新法民二初字第264号原告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新兴县。法定代表人龚兆洪,总经理。被告洗雪莲,女,43岁,汉族,居民,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洗雪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洗雪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该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国剑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永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