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谯民一初字第01768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1768号原告:于某某,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马某某,女,1973年05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于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应诉手续,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振涛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焦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