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执裁字第00652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力士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左名桥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力士德商贸有限公司,左名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裁字第0065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力士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天台七路口。法定代表人贾西庆,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左名桥,男,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陕西力士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左名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2月3日作出的(2013)莲民三初字第009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左名桥未能履行判决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力士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77631.30元,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左名桥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产等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陕西力士德商贸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左名桥的财产线索。2014年7月31日,陕西力士德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执字第0065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文 皓执行员 刘新浩执行员李旭旭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