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珲民一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姜广文与珲春森林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广文,珲春森林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珲民一初字第586号原告:姜广文,男,住珲春市。被告:珲春森林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市。法定代表人:朱长林,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民,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广文与被告珲春森林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广文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广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广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合计1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在旭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