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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诉湖北华鑫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李银、张晓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440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湖北华鑫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李银,张晓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440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被申请人:湖北华鑫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银被申请人:张晓庄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因与被申请人湖北华鑫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李银、张晓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纠纷,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华鑫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李银、张晓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以上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3,00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华鑫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李银、张晓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3,00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 钢审判员 曹 琳审判员 田 芳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红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