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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娄星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曹石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石华,邱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娄星执字第472号申请人曹石华。被执行人邱建平。申请人曹石华与被执行人邱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12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邱建平的工资帐户(62×××75)予以冻结,直至冻足贰拾万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鹏审判员 王宇容审判员 胡若安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