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民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李国安与顾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安,顾书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运民初字第1282号原告李国安,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南陈屯乡魏庄子村2区付14号。委托代理人李万松,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书海,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朝阳路北大院1栋1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顾书海于2013年7月1日借原告本金330000元,其中80000元本金未约定利息,剩余250000元约定利率为年利率10%。被告自愿于2014年12月1日之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剩余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45833元(计算至2015年5月1日),于2015年5月1日之前偿还本息50000元(包括利息45833元),剩余本金245833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2日起计算),被告于2015年12月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25833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2日计算至2015年12月1日),于2016年5月1日偿还12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2日计算至2016年5月1日)。二、如果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于被告违约之日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三、被告自愿同意在本调解书规定项履行完毕之前,被告被查封房屋处于法院查封状态。四、原被告双方就本次民间借贷纠纷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4454.5元,由被告承担。以上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洁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