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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灵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李顺珍与被执行人阳雪英、周作护、李儒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顺珍,阳雪英,周作护,李儒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李顺珍。被执行人阳雪英。被执行人周作护。被执行人李儒红。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嘉禾县城关镇禾仓路6号。负责人李红英,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顺珍与被执行人阳雪英、周作护、李儒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2912.72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2013)灵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灵川县人民法院(2013)灵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盘金塶审 判 员 赵桂春审 判 员 黎爱志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梁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