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马民初字第00749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巩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马民初字第00749号原告巩某某。委托代理人彭琳,新沂市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安坤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丽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