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甘民初字第3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宋丽萍与吴国胜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丽萍,吴国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初字第3231号原告宋丽萍,女,1989年5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克锋,甘州区西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国胜,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丽萍与被告吴国胜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现无具体下落,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交纳公告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张志勋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建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