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甘民初字第3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宋丽萍与吴国胜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丽萍,吴国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初字第3231号原告宋丽萍,女,1989年5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克锋,甘州区西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国胜,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丽萍与被告吴国胜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现无具体下落,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交纳公告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张志勋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建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