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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许刑执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翟建峰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翟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许刑执字第1078号罪犯翟建峰,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日作出(2005)许魏刑初字2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翟建峰犯绑架、敲诈勒索、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宣判后,2005年9月2日交付执行,2008年8月6日减刑1年3个月;2011年1月13日减刑1年11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翟建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翟建峰于2004年12月份,伙同他人预谋后,决定绑架妇女。2005年1月22日被告人翟建峰等人开车将于××绑架后,逼其脱光衣服拍照,后以照片为要协,索取5000元现金。1995年3月23日、30日被告人翟建峰伙同他人在许昌农业生产公司门市部两次入室盗窃农膜,价值25000余元。该犯系主犯。罪犯翟建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七次(2010年11月27日、2011年2月27日、2011年7月27日、2012年10月27日、2013年4月27日、2013年9月27日、2014年2月27日),记功一次(2012年3月27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2年1月13日),间隔期内因违反罪犯生活考核规范扣0.5分,违反劳动考核规范扣0.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翟建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其犯数罪,系主犯,因违反考核规范被多次扣分,且不能积极执行财产刑,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翟建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二○○五年二月二日起至二○一四年九月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延波审判员  赵 萍审判员  马 龙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盈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