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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阿市民初字第2375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阿市民初字第2375号原告马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晓珊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冰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