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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广州圣淘沙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雅瀚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圣淘沙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广州雅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77号原告:广州圣淘沙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263号二楼全层、三楼自编A,组织机构代码69692954-6。法定代表人:魏文财。委托代理人:陈伟安、陈倩仪。被告:广州雅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其黄埔大道西路76号富力盈隆广场1618A房,组织机构代码76767556-4。法定代表人:田黎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碧洲、马力伟,均系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州圣淘沙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雅瀚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圣淘沙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圣淘沙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圣淘沙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1440元减半收取75720元,由原告广州圣淘沙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新程人民陪审员  刘亚丽人民陪审员  王 青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蒲肖明梁雅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