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辉民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辉民初字第536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吉林省辉南县。被告石某某,男,汉族,住吉林省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长龙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 李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