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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1230-2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吴平举、吴清娟、吴文华、吴文涛与曲同杰、曲立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平举,吴清娟,吴文华,吴文涛,曲同杰,曲立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1230-2号原告吴平举。原告吴清娟。原告吴文华。原告吴文涛。被告曲同杰。被告曲立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岙兰路86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平举、吴清娟、吴文华、吴文涛诉被告曲同杰、曲立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平举、吴清娟、吴文华、吴文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诉讼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吴平举、吴清娟、吴文华、吴文涛负担。审 判 长  刘长永代理审判员  冀迎磊人民陪审员  孔庆亮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傅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