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衡刑减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孙巍巍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巍巍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衡刑减字第895号罪犯孙巍巍,现在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文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巍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深州监狱于2014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日常考核获记功一次,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表现属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证人证言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巍巍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巍巍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6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文审判员 崔福林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审判员 李春蕾书记员 李明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