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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民一初字第00998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程守保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孙自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守保,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孙自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寿民一初字第00998号原告:程守保,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六安市。委托代理人:XX访,安徽舒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淮河路303号邮电大厦。负责人:曹燕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衡飞,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亚,该公司员工。被告:孙自扬,男,193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委托代理人:孙全友,系孙自扬之子。原告程守保与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保安徽分公司)、孙自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传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程守保的委托代理人XX访,华泰财保安徽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衡飞,孙自扬的委托代理人孙全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守保诉称:2013年8月10日3时10分,程守保驾驶皖AG11**小型越野车沿寿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S203线166KM处,因视线较差,在与对面车辆会车时,撞到前方同向孙自扬驾驶的人力三轮车,致孙自扬受伤,两车受损。孙自扬住院治疗44天,程守保为其垫付医疗费23170.6元,程守保支付车辆维修费32588元。程守保的车辆在华泰财保安徽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辆各项不计免赔险种。要求判令华泰财保安徽分公司、孙自扬赔偿程守保垫付的医疗费23170.6元、车辆维修费32588元,合计55758.6元。基于上述诉请程守保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程守保的身份证,意在证明:程守保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2、行驶证,意在证明:程守保系皖AG11**车主;3、保险单及发票,意在证明:皖AG11**车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险;4、交通事故认定书,意在证明:程守保与孙自扬发生交通事故,程守保负主要责任,孙自扬负次要责任;5、医药费发票及清单,意在证明:程守保垫付医药费23170.60元;6、修车费发票,意在证明:程守保支付修车费32588元;7、参考性案例,意在证明:车损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不应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针对程守保的诉请、举证,华泰财保安徽分公司的辩解、质证意见:程守保应按保险条款计算相关赔偿,诉讼费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程守保的车损和垫付的医疗费,按程守保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保险公司应承担70%的责任。华泰财保安徽分公司对程守保所举证据1、2、3、4、5、6无异议,对程守保所举证据7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华泰财保安徽分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保险条款、投保单,意在证明:保险公司已经就相关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告知和特别说明义务,根据条款26条,事故主要责任按70%的比例承担。程守保对华泰财保安徽分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投保单的合法性有异议,根据保险法规定,该条款无效。针对程守保的诉请、举证,孙自扬的辩解、质证意见:孙自扬没有事故责任,不应该赔偿程守保起诉要求孙自扬赔偿其车损和医疗费,孙自扬受伤应该得到赔偿。孙自扬对程守保所举证据1、2、3、5无异议。对程守保所举证据4、6不予认可。对程守保所举证据7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孙自扬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涉案证据认证意见如下:程守保所举证据1、2、3、5,孙自扬和华泰财保安徽分公司均不持异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均予以确认。程守保所举证据4、6经本院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程守保所举证据7与本案不具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本院对华泰财保安徽分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投保单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3年8月10日3时10分,程守保驾驶皖AG11**小型越野车,沿寿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S203线166KM处,在和对面车辆会车时,由于受灰尘影响,视线较差,为确保安全,撞到前方同向孙自扬驾驶的人力三轮车,致孙自扬受伤,两车受损。该事故经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程守保负事故主要责任,孙自扬负事故次要责任。孙自扬受伤后在寿县县医院住院治疗44天,程守保为孙自扬支付医疗费23170.6元,程守保的皖AG11**小型越野车在事故中受损,程守保花去维修费32588元。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程守保与孙自扬违章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孙自扬受伤,程守保的皖AG11**小型越野车受损,对此程守保、孙自扬应当按各自所负事故责任,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程守保为孙自扬支付的医疗费23170.6元,按照程守保、孙自扬所负事故责任,程守保应承担其中20536.48元[(23170.6元-交强险医疗费限额10000元)×80%+10000元],程守保多支付的2634.12元,孙自扬应予退还。程守保诉请的皖AG11**小型越野车受损32588元,孙自扬按其所负事故次要责任,应承担20%的赔偿份额,即6517.6元。关于程守保要求华泰财保安徽分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认为程守保和华泰财保安徽分公司双方系保险合同关系,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程守保可另案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孙自扬赔偿程守保车辆损失费651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孙自扬退还程守保2634.1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程守保对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和对孙自扬的其他诉讼请求。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4元,减半收取597元,由程守保负担572元,孙自扬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传宏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正亮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