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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观执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江桂琴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燕等一百人,深圳高飞电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观执字第1020号申请执行人周国燕等一百人。员工代表一:胡海瑞,女,汉族,1984年10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号,身份证号码4206821984********。员工代表二:梁建明,男,汉族,1972年6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白市镇白莲村*组*号,身份证号码5129251972********。员工代表三:陈海锋,男,汉族,1982年4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宝鸿市陈仓区县功镇宋家山村*组*号,身份证号码6103211982********。员工代表四:袁新生,男,汉族,1970年6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阳县板市乡往宜村杨柳冲组,身份证号码4304211970********。员工代表五:张民,男,汉族,1973年7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当阳市坝陵办事处慈化集镇,身份证号码4227021973********。被执行人深圳高飞电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陶吓村第二工业区第二、三栋,组织机构代码74123842-X。法定代表人李永东。申请执行人兰柳新等一百人与被执行人深圳高飞电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13)488-1108、111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币11329357.84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依法裁定受理深圳市比特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深圳高飞电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深圳市卓效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于2013年10月31日通知本院中止对深圳高飞电讯有限公司财产的民事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本院中止被执行人深圳高飞电讯有限公司财产的民事执行程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庆  林审判员 蒋  百  友审判员 郑  国  雄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国良(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