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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汽开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孟娟与长春新亚百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娟,长春新亚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汽开执字第81号申请人孟娟,女,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长春新亚百货有限公司,住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孟娟与被执行人长春新亚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3)长汽开民初字第327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孟娟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长汽开执字第81号案的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少杰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武庆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