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中法民六仲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中山市经纬锁具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市经纬锁具实业有限公司,杨大华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民六仲字第186号申请人:中山市经纬锁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魏圣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毅坚,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静,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杨大华,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申请人中山市经纬锁具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仲案字(2014)1399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杨大华已就本案劳动争议纠纷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已立案受理,并作出(2014)中二法东民五初字第186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申请人中山市经纬锁具实业有限公司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杨大华对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仲案字(2014)1399号仲裁裁决不服,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中山市经纬锁具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中山市经纬锁具实业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仲案字(2014)139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经纬锁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葛贻环审 判 员 章文佳代理审判员 何海鹏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