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民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郭进玉与林镇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进玉,林镇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民初字第1326号原告郭进玉,男,1960年2月2日出生,回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林镇国,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代表人叶惠燕,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进玉与被告林镇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进玉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进玉以其已与被告林镇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进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进玉负担。审判员 郭文波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梅秀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