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电法民三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何仁与郑坚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仁,郑坚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茂电法民三初字第49号原告:何仁。被告:郑坚兴。原告何仁诉被告郑坚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电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14)80号文件的批复,同意撤销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电白县人民法院,设立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辖区包括原茂港区及电白县的管辖范围,本案由电白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公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坚兴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仁诉称:被告郑坚兴因生意缺乏资金,于2013年6月16日立据向原告何仁借款100000元。借款后至现在,被告分文未还给原告。据此,请求人民法院:1、判令被告郑坚兴清偿原告何仁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从起诉日起计至还清款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郑坚兴不到庭应诉,也不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因经营生意欠缺资金,被告于2013年6月1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被告并出具借据给原告收执。之后,经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无果。原告为此于2014年1月6日诉至本院,请求办理。本院认为,被告郑坚兴欠原告何仁借款10万元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何仁诉请被告郑坚兴偿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坚兴不到庭应诉答辩,视其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郑坚兴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仁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1月6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被告郑坚兴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郑坚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俊毅审 判 员 陈子贤人民陪审员 陈 遥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谭 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