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审二商申字第012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张家港欣阳化纤有限公司与苏州东海滤机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家港欣阳化纤有限公司,苏州东海滤机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二商申字第01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家港欣阳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德积人民东路。法定代表人:贲永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莉,江苏谢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东海滤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振新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凌志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华,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家港欣阳化纤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州东海滤机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苏中商终字第0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家港欣阳化纤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 判 长 张继军审 判 员 杨 忠代理审判员 成荣海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