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城民初字第00549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城民初字第00549号原告鲁某,居民。委托人理人王之俭。被告陈某,居民。原告鲁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自愿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凯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长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