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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赣城民初字第00549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城民初字第00549号原告鲁某,居民。委托人理人王之俭。被告陈某,居民。原告鲁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自愿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凯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长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