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执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终结执行裁定书(5)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桂成,秦皇岛市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699号申请执行人于桂成,男,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执行人秦皇岛市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本院在执行于桂成申请执行秦皇岛市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37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兆华审判员 史春海审判员 赵宝瑞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建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