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民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陈水荣与福建金汤湾海水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水荣,福建金汤湾海水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水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云民初字第1131号原告陈水荣,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代理人陈舜永,系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金汤湾海水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云霄县。法定代表人陈飞跃,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水荣与被告福建金汤湾海水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水荣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考虑到社会和谐因素,将采取其他方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水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水荣负担。审 判 长 施志彬人民陪审员 黄龙飞人民陪审员 蔡国伟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锦水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