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昭中刑执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余光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光友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昭中刑执字第783号罪犯余光友,男,生于1973年11月27日,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5日作出(2007)镇刑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光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中,本院分别于2010年5月17日、2011年10月11日、2013年5月28日裁定,对罪犯余光友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2月14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余光友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8月至2013年11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余光友的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表、罪犯表扬审批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余光友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光友准予减去剩余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芝毅审 判 员 陈晓良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邓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