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和民二初字第00756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沈阳欣嘉和物业有限公司与闫世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和民二初字第00756号原告:沈阳欣嘉和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晓华,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杰,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闫世昌。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欣嘉和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闫世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做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欣嘉和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欣嘉和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红娇人民陪审员 董秀坤人民陪审员 戢 伟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