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大竹民初字第2036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练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竹民初字第2036号原告练某某,女,1982月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谢某某,男,1981月1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练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练某某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练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练某某负担。审判员  雷晓伟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欧洋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