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綦法刑初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陈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綦法刑初字第0039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91年2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5月7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刑诉(2014)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将一名叫黄某的朋友带至自己位于重庆市綦江区的家中。到家后,陈某拿出自己购买的毒品冰毒和麻古邀约黄某和在自己家中留宿的朋友翁某某吸食,三人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一些毒品后,翁某某便离开陈某家上网。凌晨4时许,雷某某来到陈某家中耍,雷某某到达后看见陈某在吸毒,便同陈某、黄某一起吸食一些毒品冰毒和麻古。随后,三人便在陈某家中休息,翁某某此时也回到陈某家中休息。26日中午,陈某等人睡醒后便开始打牌,翁某某在一旁观看,陈某、黄某、雷某某在一边打牌的同时一边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下午15时许,陈某接到电话外出,翁某某便顶替陈某的位置同黄某、雷某某一起打牌,并一边打牌一边吸毒。当晚9时许,公安机关在陈某家中同时将陈某等四人抓获,并查获四人用于吸毒的工具和未吸食完的毒品。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6日凌晨至下午,被告人陈某在其居住的重庆市綦江区住房内,容留黄某、雷某某、翁某某吸食毒品。当日21时许,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陈某和黄某、雷某某、翁某某抓获,从被告人陈某处查获了1小包重0.76克冰毒和1颗重0.09克麻古;从雷某某处查获1小包重0.18克冰毒和2颗半重0.23克的麻古;在现场查获吸毒工具冰壶2个。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4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因吸毒被决定行政拘留10日,行政拘留时间从2014年4月27日起至2014年5月7日止。上述事实和量刑建议,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证人翁某某、黄某、雷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图片,证据保全清单,指认毒品照片,当面称重、提取检材笔录,称重照片,毒品检验报告,指认犯罪现场记录、照片,辨认笔录、照片,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审核表,情况说明,语音详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鉴定意见通知书,收缴毒品凭证,重庆浩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证明,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已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为其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对于查获的毒品、吸毒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当日应予以折抵刑期。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已羁押的1天,即被告人陈某的刑期从2014年5月7日起至2015年4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对查获的0.94克冰毒、0.32克麻古、吸毒工具冰壶2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丽琳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