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执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铜陵卓言商贸有限公司与芜湖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卓言商贸有限公司,芜湖市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钱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执字第00122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卓言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芜湖市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钱小兵,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本院在执行铜陵卓言商贸有限公司与芜湖市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钱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执行标的额1013866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存款、房产及车辆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铜执字第001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斌审判员 周斐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