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法执字第3128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高志远与黄艳光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志远,黄艳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3128号申请执行人高志远,男,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黄艳光,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高志远申请执行黄艳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初字第204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黄艳光在中国邮储银行赤峰市松山区支行的*************号工资账户内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景昌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建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