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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梅涛与颜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涛,颜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643号原告梅涛,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志高,男,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颜拯,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梅涛与被告颜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梅涛于同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梅涛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涛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梅涛负担。审 判 长  周 颖人民陪审员  朱曼莉人民陪审员  李金平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