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梅涛与颜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涛,颜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643号原告梅涛,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志高,男,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颜拯,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梅涛与被告颜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梅涛于同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梅涛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涛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梅涛负担。审 判 长 周 颖人民陪审员 朱曼莉人民陪审员 李金平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