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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钦民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2014)钦民执字第3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文雄,钦州市国安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钦民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陆文雄。被执行人钦州市国安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湾大道赛格新时代广场福苑6单元202号。法定代表人陈裕兴,经理。本院在执行陆文雄申请执行钦州市国安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国内仲裁裁决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8月18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付款义务。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钦州仲裁委员会(2013)钦仲案字第90号裁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 盛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李 洪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羿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