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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民终字第0626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李连啟等消除危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连啟,李振平

案由

消除危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62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连啟,男,1952年9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少志,女,1957年4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华宾,北京市宝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振平,男,1955年8月29日出生。上诉人兼李振平之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李硕,男,1992年4月9日出生。上诉人兼李振平之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王荣芬,女,1956年11月6日。上诉人李连啟、上诉人李振平、李硕、王荣芬因消除危险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1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11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白 松代理审判员 袁 芳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史其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