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民终字第0626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李连啟等消除危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连啟,李振平
案由
消除危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62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连啟,男,1952年9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少志,女,1957年4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华宾,北京市宝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振平,男,1955年8月29日出生。上诉人兼李振平之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李硕,男,1992年4月9日出生。上诉人兼李振平之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王荣芬,女,1956年11月6日。上诉人李连啟、上诉人李振平、李硕、王荣芬因消除危险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1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11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白 松代理审判员 袁 芳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史其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