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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崇阳执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刘超一审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超,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崇阳执字第00090号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刘超,男,1980年9月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天城镇茶叶公司四楼.身份证号码42232519800904007x.被执行人李萍,女,1980年10月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2072219801003232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崇阳县计生征字(2014)第13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及(2014)鄂崇阳行非审字第00090号行政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萍在银行存款5319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但晓甫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