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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乳诸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伏世昌与乳山市崖子镇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伏世昌,乳山市崖子镇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乳诸民初字第153号原告:伏世昌。委托代理人:王述晓,乳山持正法律服务工作人员。被告:乳山市崖子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崖子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孙宝晶,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永杰,工人。委托代理人:孙金贵,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伏世昌与被告乳山市崖子镇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新海审 判 员  谢凤昌人民陪审员  王福强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振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