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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中法民一终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许长根与林国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长根,林国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中法民一终字第3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长根,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理人:区颖欣,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现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是许长根的妻子。委托代理人:方先涛,广东永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国辉,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现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刘玉招,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许长根因与被上诉人林国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3)江蓬法民一初字第1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同意许长根缓交上诉费45天的决定,并于同日向其送达了《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于2014年8月7日向其送达了《通知书》。本院认为,许长根在缓交诉讼费期限内没有向本院缴纳上诉费,本案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敏忠审 判 员  曹富荣代理审判员  潘丽芳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淑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