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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凉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马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武凉刑初字第352号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6月6日被武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凉检刑诉字(2014)第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搭载刘某某行驶至武威市凉州区二环南路路口处时,为逃避交警部门检查,先后三次冲卡,被执勤警察当场抓获,经对被告人马某某酒精呼气测试,呼气中酒精含量为183mg/100ml,后将被告人带至武威博爱医院提取血样,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7.6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司法医学所鉴定书、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质证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无牌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无牌机动车,逃避交警部门检查,强行三次冲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王福海审判员  闫会德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新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