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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执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雷震与孙帆房屋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震,孙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1922号申请执行人雷震,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孙帆,女,1985年2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雷震与被执行人孙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2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孙帆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雷震房屋押金二千五百元。二、被告孙帆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雷震房屋租金二千五百元。三、被告孙帆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雷震违约金二千五百元。四、驳回原告雷震的其他诉讼请求。权利人雷震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孙帆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设立开户信息,账户余额均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另查,被执行人孙帆名下无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雷震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丰执字第19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曹学昱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