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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瑞商初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浙江申银担保有限公司与浙江高美高卫浴有限公司、温州安博电器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申银担保有限公司,浙江高美高卫浴有限公司,温州安博电器有限公司,项国宵,余笑曼,潘向阳,黄亨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瑞商初字第1349号原告:浙江申银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新区c区华峰专家楼西首二楼305-308室。法定代表人:翁奕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调锋,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高美高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海安海光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项国宵。被告:温州安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金益村金凤路48号。法定代表人:项国宵。被告:项国宵。被告:余笑曼。被告:潘向阳。被告:黄亨。原告浙江申银担保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高美高卫浴有限公司、温州安博电器有限公司、项国宵、余笑曼、潘向阳、黄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月2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查明:原告浙江申银担保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2月14日经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将其名称变更登记为“浙XX峰申银担保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申银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时,其名称已变更为浙XX峰申银担保有限公司,原告仍以变更前名称起诉不当,对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浙江申银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浙江申银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涂 波人民 陪 审员 南瑞咸人民 陪 审员 陈朝勇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景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