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261号原告陈某甲,农民。被告陈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剑峰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祝小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