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261号原告陈某甲,农民。被告陈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剑峰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祝小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