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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执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4-08-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周宋红与柳延军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宋红,柳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执字第00372号申请执行人周宋红,女,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柳廷军,男,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周宋红与被执行人柳廷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2013)广民一初字02291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标的款7691.2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3)广民一初字022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巧 微信公众号“”